福教发〔2014〕33号 |
福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教育系统
部门预算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区教育系统部门预算管理,我局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了《福田区教育系统部门预算管理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教育局
2014年6月4日
福田区教育系统部门预算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教育系统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公办学校(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由财政下达指标到各预算单位国库支付系统账户,由区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
第四条 教育系统部门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次管理。即,财政部门负责一级预算单位(区教育局)的预算管理,一级预算单位负责下属预算单位(区教研中心、信息中心、劳技中心和区属公办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类
第五条 单位部门预算资金来源
(一)公共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财政专户收入);
(三)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 单位部门预算支出范围
(一)基本支出
1.人员经费;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项目支出
1.购置费;
2.修缮费;
3.业务费;
4.预算准备金。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 我区公办小学及初中学校全面实行生均标准安排部门预算经费,高中阶段以生均标准和事业收入(财政专户收入)结合的方式安排经费,职业高中以生均标准安排部门预算经费,教研中心、信息中心和劳技中心按职能和实际需求安排项目经费。
部门预算资金包含各单位所有业务支出,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编制支出项目,避免出现漏项情况。
第八条 部门预算管理原则:
(一)综合预算,收支平衡,统筹安排,量入为出,不编赤字预算。
(二)合法真实,优质高效。
1.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做到测算方法科学合理,收支数据真实可靠;
2.部门预算支出项目安排应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确保重点支出项目尽快实施;
3.预算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各预算单位应提前做好单位发展计划,明确单位发展方向,不断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区教育局负责下属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2.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应实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由法人领导,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方式完成;
3.各预算单位应保证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严格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市、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控“三公”经费。严格控制会议、接待、外出考察(学习、调研)活动、购车和用车、办公、庆典、论坛、晚会、展览和有关专题活动等经费。
第九条 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依据
(一)国家预算法律和相关财政法规;
(二)财政部门完成部门预算的工作部署;
(三)预算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级政府下达的部门预算定额和开支标准;
(五)预算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历年收入、人员、车辆以及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情况作为编制依据,分清收入的来源和类别,合理编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人为低估、隐瞒收入。各项收入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一)公共财政拨款。经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实际需求编入预算,不得随意更改。如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与预算单位实际不相符的,应向教育局和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依据后修改。
(二)事业收入。预算单位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教育行业特点,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如:学杂费、择校费、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入。各预算单位应按来源测算收入总额,按实际需求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一)优先保障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需要;
(二)经区人事部门批复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核定的工资、津贴标准逐项测算后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一)编制项目预算时,各预算单位必须做好市场调查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申报材料真实详细,按预算收支科目类(款)进行归集,并按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申报,保证所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对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支出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编入政府采购项目中,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配置标准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第四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总额,遇临时性工作,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部门预算内合理统筹,调剂解决。
(一)用款计划申请,福田区教育系统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预算单位按季度申请用款计划,以财政授权支付或直接支付两种方式支付资金。
(二)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建立单位内部资金使用请批制度。
1.在业务开展前由使用级组或科室提出申请,明确列出资金使用范围以及支出预算标准,级组或科室根据审批结果执行;
2.业务结束报销时,应将资金请批件附在报销单后作为附件进行报销,杜绝一人负责所有业务的情况出现;
3.每月定期在单位内公示栏进行财务信息公开(公示内容:《行政单位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收入支出表》、《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分类报表》),接受教职工监督;
4.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确保各单位正常运作,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落实重要财务岗位AB角制度,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进行公示,同时送主管部门及区国库支付中心备案。
(三)成立单位采购、验收小组,制定实施范围及管理办法。
1.各预算单位应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采购小组管理办法》和《验收小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本单位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实施操作的资金范围和操作流程,确定成员名单并进行公示,组长不得由法人担任;
2.需由采购、验收小组实施的项目一律由采购、验收小组操作,完成采购操作流程后由采购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入库前由验收小组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并在校园内进行公示;
3.仓管员应将所有采购物品如实入库,建立台账,并制定领用制度,对当月领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
(四)预算单位所有修缮项目需移交区建筑工务局实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1.涉及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维修、改造和装修项目在40万元以下的,按政府规定,由区建筑工务局组织抽签和施工并进行管理,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2.涉及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项目(含同类打包项目),预算单位应先向区财政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待审批同意后再报区建筑工务局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后,由区建筑工务局组织签订合同和组织施工并进行管理,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3.施工项目需要支付进度款、结算款项时,资金由预算单位从部门预算中支付,区建筑工务局负责提供发票、工程资料(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支付通知书,预算单位法人在支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由预算单位报区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办理支付;
4.区建筑工务局负责项目总决算,对支付内容全权负责,并作为主体单位接受审计局审计;
5.预算单位的“零星维修”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金额应控制在40万元以内,在执行预算过程中通过区建筑工务局抽签确定中标单位后,由中标单位负责一年的零星维修,年终前进行结算审计付款;
6.学校出现应急项目时,应第一时间向区建筑工务局和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待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研后,按区建筑工务局提出的意见执行。
(五)明确购置范围及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1.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如:货物类和服务类都必须报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后实施。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申报实施。
3.涉及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购置后可直接进行安装或经简单处理可完成校舍维修的建材类商品,由学校采购小组审核后执行;3万元以上的单项建材类商品购置,需由学校采购小组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报区教育局审批,教育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研同意后执行。学校每年购置同类建材商品限额为:小学10万元,初中15万元,九年一贯制20万元,高中和职校20万元。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建材类商品购置,不得超出限额范围.
4.购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如:货物类和服务类,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单位制定的内部采购制度执行。
5.各公办学校电教设备和各类实验室设备配置标准、数量的审核和资产处置技术鉴定工作由局信息中心负责,各学校根据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数量结合学校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前向局信息中心报送需求缺口,局信息中心核实后,由学校直接编入部门预算,教育系统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在“二上”前由局信息中心对电教设备和各类实验室设备采购进行审核。
(六)外出审批,预算单位教职工外出(市外)一般为教研活动和学习考察,预算单位必须将所有外出教研活动和学习考察明确列入部门预算,并根据部门预算安排提前申请。
1.预算单位组织干部、教师外出学习考察,按规定进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执行;
2.单位负责人外出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不临时安排计划外学习考察,杜绝无实质性任务的外出活动;
3.外出产生的发票单据时间应与外出时间一致,杜绝弄虚作假的情况出现,一经发现,所有外出申请不给予审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经手人的责任;
4.预算单位接临时性外出教研活动和学习考察活动的必须有正式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按规定进行审批同意后执行。
(七)奖教奖学经费的发放须由各预算单位通过教代会制定奖励方案,全额用于教师和学生的奖励。资金分配比例为80%用于教师,20%用于学生,发放前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八)各预算单位开展教学教研、专题讲座和专项活动需聘请专家、教师或专业人员支付劳务费标准。
1.属教师业务培训活动的,参照《福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学校开展特色教育活动需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时,需由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按学校内部采购程序操作后与正规培训机构或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和提供正规所属公司发票的方可执行。报销时需附上级部门下达的特色学校有关文件,提供服务方以个人名义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和以个人名义在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一律不给予报销。
3.学校其他临时性专项活动,需外请专业人员的,由本单位教代会制定劳务费支付标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学校制定标准时应参照同类同级专业人员的聘请市场价格,不得盲目聘请。若需突破市场价格的,不得超出市场价格的50%。
4.所有劳务费支出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在活动开展前应提前告知对方我区财务报销有关政策,避免因地方政策差异产生误解。
5. 区教育局和区属各中心作为中小学教育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到学校开展活动属本职工作,不得领取劳务补贴。
(九)部门预算安排的教育费附加业务费项目(综合素质教育),应按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严禁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
(十)教师节经费,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预算单位应按教职工和退休人员实际人数,以500元/人的标准列入部门预算一般事务管理“教师节经费”项目中,由预算单位统一发放(新增人员由预算单位自行发放,不再追加经费)。区先进、三十年教龄和区优秀园丁经费由教育局按当年表彰文件以指标形式核拨到各预算单位国库支付系统后由本单位申请发放。
(十一)其他资金发放,如:购买服务人员经费,综合考核奖等资金实行一年一报的形式审批,并根据报批结果发放。
(十二)各级各类名师工作室、艺术特色学校创建、教育科研经费和督导评估经费按计划文件下达时间执行(附管理办法)。
(十三)公办学校作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为非盈利性机构,有责任及义务完成区政府及上级管理部门分配的临时性和一次性任务或活动。市、区属单位若需使用学校场地,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学校应无条件配合,使用单位不得向学校支付或调整场地使用费,对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活动费用,不得由学校代支,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杜绝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使用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包括购买债券、股票等);
(五)使用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支出;
(六)伪造、变造虚假合同或发票骗取预算资金;
(七)采取各种手段虚列支出等。
第十五条 预算追加与调剂
(一)部门预算一经批复,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总额,遇临时性工作可在部门预算项目范围内合理统筹,调剂解决;
(二)预算追加范围,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缺口,新学年学生人数增减追加生均业务费;
(三)追加时间按区财政部门和教育局的工作部署,各校编制预算追加计划,交区教育局审核汇总,送区财政部门审批追加资金后执行;
(四)项目支出调剂应根据轻重缓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整。
1.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之间不得互相调剂,项目支出调剂金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由非政府采购调整为政府采购的,采购品目调整或更改的,由区教育局审批后调整执行,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2.项目支出调剂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由教育局提出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后调整执行;
3.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年终结余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指标,按《福田区部门预算准则》规定,年终预算单位结余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不得结转。
(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需跨年度完成的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结转意见,报区教育局汇总后交区财政统一结转,三年内结转使用,到期由财政统一收回。
(三)结转资金申请程序
1. 预算单位应优先使用当年部门预算资金,同时按实际需求尽快将结转资金支付,避免资金闲置,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2.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使用结转资金经费,不需提供书面报告。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并主动在校内进行公示,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进行收费。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所有事业收入需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一经发现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收学杂费及借读费;高中阶段免收借读费,符合正常入学条件的学生须缴交学杂费,符合择校条件入学的学生缴交择校费后无需缴交学杂费;职业高中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在校成功申请免收学杂费后免收学杂费,在校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第十八条 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工作,杜绝教育乱收费现象,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行为。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同时应征得家委会同意。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三)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午休午托,学生春、秋游等,必须坚持非盈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产生服务性收费收入的学校应全额存入单位基本账户,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使用,并由区国库支付中心进行核算;产生代收费收入的学校应全额转交提供服务方,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1.午托午休收费实行银行托收,由学校提供收费账号,家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缴费,学校不得收取现金。
2.学校应与家长委员会代表共同制定学校午托午休管理办法,明确支出范围及标准,如:水电费、维修费、午托午休物品购置、管理费和餐费等,并在校内进行公示,提高透明度,年终尚有结余的应按学生实际人数,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平均返还学生。
3.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春、秋游活动,应征得家委会同意,并由家委会代表和学校共同确定服务单位。学校需进行代收费时,应及时将所有款项交到服务单位账户中,留存缴费凭证备查,不得对代收费进行代存代管。
4.由区人事部门备案审批的非教育教学时段购买服务人员工资费用,应由学校编入部门预算后发放,学校不得利用午托午休代收费对上述购买服务人员进行工资发放。上述工作人员若兼职管理午托午休班,可根据家委会代表和学校制定的管理费标准进行发放。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理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预算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结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1.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我区的《福田区中小学固定资产报废操作指引》、《福田区中小学固定资产报废简易操作流程》和《关于临时性处置固定资产事项审批表》等相关规定,请各预算单位参照执行。
2.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繁琐的工作,预算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在人员配置上应该选择素质较高,专业较强,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为学校服务的人员负责该工作,确保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正常运作。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时,各预算单位应清理核实全年部门预算拨款、事业收入、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做好年终决算的对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向区国库支付中心提供编制决算报表所需资料及数据,协助做好单位年终决算工作。
第八章 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按照“收支平衡,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做好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并接受区人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局对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的检查监督
(一)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督促各单位按进度使用资金;
(二)指导和督促各预算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预算公开制度、单位内部采购小组制度以及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
(三)督促检查各预算单位及时足额将各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预算法律和财政法规,有下列行为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完成年度部门预算编报工作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二)虚报预算支出,隐瞒截留收入,骗取财政拨款,提供虚假数据、伪造、编造虚假合同、发票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停止审批单位项目经费,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擅自变更预算资金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不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算管理工作,不配合检查监督,不按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的,须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管理中其他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在上半年结束前,向教育局报送上半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以及绩效情况,同时将情况说明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预算单位可对本细则提出建设性意见,区教育局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