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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中小学教师调配管理办法(暂行)

2013-06-15  
 

福田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福田区中小学教师调配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属各学校、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福田区中小学教师调配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

2013614


福田区中小学教师调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健全教师调配机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确保中小学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调配是指调入教师和调出教师。调入教师主要指绿色通道教师的引进、本市外区教师的调入、本区学校之间教师流动和聘任劳务外派教师;调出教师主要指教师离开我区教育系统。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编制控制原则。严格执行编办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标准。

1.学校出现事业编空缺,方可调入教师,调入教师的数量必须控制在事业编编制空缺范围内;

2.学校因正编教师出现病假、产假、海培、支教等情况时,方可聘请劳务外派教师,聘请劳务外派教师的数量必须控制在事业编编制空缺与机动员额空缺的总量范围内;

3.正式在编教师与劳务外派教师的数量总和控制在事业编编制数与机动员额的总量内;

4.超编学校原则上只出不进,空编学校从紧调出教师。

第四条  学科需求原则。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优先补充紧缺学科,保证教师队伍专业结构合理。

第五条  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条件,按照工作程序办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教师资格平行或向下融通原则。调入教师允许在同学段或高学段学校向低学段学校流动,原则上不允许低学段向高学段流动。

第三章    调配条件

第七条  绿色通道引进条件

1.获得省级以上(含)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省学科带头人、省骨干教师;

2.有良好的教育教学业绩;

3.具有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4.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年龄40周岁以内,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6.符合市、区相关调入规定。

第八条  本市区外教师调入条件

严格控制本市外区教师的调入,确需教学需要,要求调入我区任教的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和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进行严格考核,符合相关调入规定。

第九条  区内教师流动

申请区内学校之间调动,必须在原单位工作2年以上,双方校长同意,并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第十条  聘请劳务外派教师

聘请的劳务外派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经过学校考核有能力胜任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调入我区

1.新录用教师见习期未满或工作年限不满的;

2.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或未定等次的;

3.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学历不达标或无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的。

第四章    调配程序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人才引进各学校根据本单位编制和实际用人情况,向区教育局人事科提出申请并提交引进人员的相关材料,填写《引进绿色通道人才申报表》,人事科对提出申请引进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出意见,局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局党工委和区人事主管部门研究后办理相关手续。绿色通道教师的引进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本市外区教师的调入

各学校根据本单位编制和实际用人情况,向人事科提出申请,提交用人报告并填写《调入福田区教师申请表》,人事科对提出申请调动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出意见;局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对符合调动条件的,进行业务素质考核,考核后报局党工委和区人事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相关手续。本市外区教师调动原则上安排暑期办理。

第十四条  区内教师流动

本区教师的区内流动,由教师本人提出调动申请,填写《深圳市福田区教育系统内部人员交流审批表》,由调出学校和调入学校双方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人事科根捃学校编制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局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各校之间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教师,区内教师调整原则上安排暑假办理。

第十五条  劳务外派教师的聘请

学校确因教学工作需要,补充劳务外派教师,须在正式在编教师与劳务外派教师的数量总和小于事业编制数与机动员额的总量内,向人事科提出申请,填写《聘请劳务外派教师申请表》,由人事科提出意见,报局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与区人力资源局批准。

聘请学校负责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考核,向人事科提供考核报告,并明确聘用期限,负责劳务外派教师到期后的解聘工作。

事业编编制在下一学年度可能出现比上年度减少的情况时,学校提前通知解聘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  离开本区教育系统工作程序离开本区教育系统工作指调离本区教育系统、离职等,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校长签字,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填写区人力资源局的《调动、离职手续完备单》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纪律监督及附则

第十七条  教师调配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条件,按照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从事教师调配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教师调配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政策规定,配偶、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原则上不能调入同一单位工作。

笫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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