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外国语学校章程
(2016年9月24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12月31日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核准)
序言
深圳市福田区外国语学校创建于2005年9月,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1号,是福田区政府公办的初级中学。学校2009年顺利通过深圳市义务教育规范化督导验收,2012年通过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复核验收及深圳市办学水平评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管理、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深圳市福田区外国语学校,简称为福田外语,英文名称为Futian Foreign Language School,英文简称FFLS,校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七街1号,邮政编码:518034。官方网址:http://ftwy.szft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福田区教育局,是全民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实施义务教育。办学规模一般为30个班,每学年具体班级、班额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制度。
第六条 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以“构建特色、创设品牌”为办学目标,以“会做人做事、会求知创新、会沟通合作、会关心适应”为育人目标,根据“育人为本,内涵发展”的办学思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和造就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输送“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办学理念:明理崇德 全面发展
校训:诚实和谐 开放包容
校风:团结、开拓、创新、求实
教风:爱教、善教、身教、省教
学风:乐学、勤学、会学、博学
校徽:
校歌:《福外的时光》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实行校务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校长
第十条 校长由福田区教育局任命(聘任),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
第十一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德育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完成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和各项任务;
(四)尊重、依靠学校党组织;
(五)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六)定期向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行政工作,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监督。
第二节 党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支部(或党总支),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或党总支)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保证并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培养和发展优秀教师入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节 校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会议和校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为校长办公会议的出席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校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行政会议,校长、副校级干部和各部门主管领导参加,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遇重大问题可召开行政扩大会议。当决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咨询议事机构,由学校行政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人士和教育专家等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11、13或15人)且校外人数原则上要多于校内人数。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开会至少二次,通报学校办学和管理情况,就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
(三)校内机构的设置;
(四)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五)中层行政干部人事安排方案;
(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八)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
(九)教职工考核奖惩;
(十)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
(二)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人士的意见;
(三)校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四)校长主持召开行政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监督实施;
(六)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吸收社区代表和家委会代表参与学校活动,监督学校各项工作。
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应当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应当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
第四节 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学处、教科室、总务处、安全办等办事机构,为学校的教学、行政管理机构:
办公室是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和人事管理的办事机构;
德育处是负责进行德育工作和处理学生事务的办事机构;
教学处是负责处理教学事务的办事机构;
教科室是负责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办事机构;
总务处是负责处理学校后勤工作的办事机构;
安全办是负责落实安全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学、科研、人事、学生、后勤基本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学科设置教研组,负责学科教学研究和管理,教研组下设备课组。
第二十五条 年级组为学校教育教学基本单位,协调与学校各部门以及同年级各备课组的关系。
第五节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
第二十七条 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省市总工会制定的方针、政策开展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集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占70%,管理人员代表占20%,教辅后勤人员代表占10%。
教代会每年召开1次。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应当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分层指导,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的基本形式,学校教学改革应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重点,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深圳市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学、公正、合理的学生学业评价机制。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作为主要的档案记载材料,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学校教育全过程,坚持德育以人为本,立德树人。
坚持全员德育,积极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重视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养成教育,公民教育,人格教育等,改进德育工作的内容与方法,努力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
重视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活动,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促进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并为学生提供展示的机会,促进他们的成长。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加强体育工作,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文体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证。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相关学科的教学研究、课题管理、考试命制及把关、题库建设、对教师职称评定提出学术意见、资料征订、青年教师培养和其他相关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的骨干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及具有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学期须上两节以上校级公开课,每学年做一次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重视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教育科研。教科室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组织教师深入开展各种类型的教育科学研究,促进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设立相关制度,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每年举行教育教学研讨会,对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员工
第四十条 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岗位,实行岗位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招聘教师,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教师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节假日加班按规定取得报酬;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职工参照教师义务履行。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它教育教学用品;
(三)制定和落实教师培训计划;
(四)对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校管理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五)支持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建立教师申诉制度。
第四十五条 依据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努力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制定校本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和学校班主任聘任管理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第四十八条 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师的师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罚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安排,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学校按相关人事管理法规向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取得本校学习资格的受教育者为本校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本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奖惩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予以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五十七条 积极发展学生社团,为学生社团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学生社团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质和健康人格。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该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不得歧视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恐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在开展专题安全教育的同时,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各类教育之中,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七章 学校资产、账务管理与后勤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以下文件制定学校资产、账务管理与后勤工作制度:
1、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2、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3、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学校资产来源:
(一)国家划拨;
(二)财政拨款;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强化岗位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种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四条 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执行财务预算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物申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学校接受政府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本校教代会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实施对教学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教学设施设备的使用率。
第六十六条 加强信息网络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建设,建成先进的信息化校园,实现教育教学手段现代化。
第六十七条 关心师生生活,做好教职工食堂、学生食堂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提高伙食质量。
第六十八条 后勤工作坚持为师生和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为学校办学提供服务保障。后勤服务逐步实现社会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资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冲突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为准,并予以修订。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教代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审议通过,报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核准后5日内公布,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3以上代表赞成方可通过,报福田区教育局核准,修改内容写入本章程,即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